法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理赔服务机制,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合理的理赔条件和程序,不得拖延理赔,不得低估理赔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理赔服务机制,规定实现理赔所需的条件和程序,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受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开展调查核实,及时予以赔偿。”
3.《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不得以不合理的理由未及时赔偿。”
综上所述,交通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应当建立合理的理赔服务机制,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赔偿,不得设置不合理的理赔条件和程序。否则,将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