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损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其标准。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交通事故结案后,如果受害人的身体尚待康复而需要进行继续治疗的,致害人还应当根据确需治疗的实际情况赔偿必需的费用。但应有相关医生出具相关的证明。
三、交通事故医疗费包括哪些项目
1、医疗费的项目大致有以下几种:
(1)挂号费,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
(2)医药费,即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例如购买消炎药品所支付的费用。
(3)检查费,包括为治疗所需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用、CT费用、B超费、彩超费等。
(4)治疗费,即受害人接受治疗所支付的费用,例如换药、打针、理疗、手术、化疗、矫形、整容等费用。
(5)住院费,即患者住院治疗所需支付的费用。
(6)其他医疗费用,如进行器官移植的费用,聘请专家会诊的费用等。
2、证明交通事故医疗费各项目需要提供的证据:诊断证明、处方、收款凭证、住院治疗还要有医院的住院治疗的明细清单及病历,病历需复印并加盖医疗机构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