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取保候审变更居住地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根据本条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违反此规定,执行机关可以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甚至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取保候审变更居住地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根据本条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违反此规定,执行机关可以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甚至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