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特种车辆、吊车属于专项作业车,报废年限30年。
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捐赠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和个人。报废汽车不得自行拆卸。
第十三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对回收的报废汽车逐一进行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得对涉嫌犯罪的机动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进行拆装、改装、组装或者转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