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条件如下:
一、投资者是国家,国家是公司的唯一股东。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出资时以货币出资的,应当一次性存入拟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或其他财产权出资的,应当依法核实资产和评估资产价值,并办理其产权的转移手续。
三、有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投资者依法直接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报出资人批准。
四、有公司名称。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