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有:
1、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
2、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3、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
4、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进行抢救的;
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