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时应该注意:一是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
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二是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进行境外投资时,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四是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
五是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六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内控机制和保值增值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中央级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下列对外投资事项:一是买卖期货、股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四是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法律依据:
《关于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产业或项目;或有利于本企业长远发展且与本企业经营紧密关联的产业或项目。
第五条 企业对外投资遵循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投资企业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