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按照一系列标准确定,包括夫妻只有一个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存活的子女,无子女夫妻只收养一个子女,由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以及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离异夫妻中,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并未再婚或再婚但未生育子女。
法律分析
可以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拓展延伸
独生子女政策对重组家庭中的子女是否适用?
独生子女政策主要针对生育政策的限制,对于重组家庭中的子女是否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根据相关规定,重组家庭中的子女通常会被视为非独生子女,因为他们并非由同一对父母所生。然而,具体的适用情况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而异。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了解具体的政策解读和适用情况。他们将能够根据具体情况为您提供更准确的答案和建议。
结语
根据相关规定,独生子女政策主要适用于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夫妻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情况。对于重组家庭中的子女是否适用该政策,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判断。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了解具体政策解读和适用情况。他们将为您提供更准确的答案和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