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需要谨慎,避免双重用人单位。本案中,小张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仍被派遣到A公司工作。小张在工作中受伤后要求A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但仲裁结果驳回了他的请求,认为他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评析强调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建议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仔细核对用人单位信息,以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案情简介:
小张自2003年1月开始在A公司工作,担任司炉工,但从未与A公司订立过劳动合同。A公司为规范企业管理,与河北省B县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由该派遣公司提供人员。2004年11月1日B县劳务派遣公司与小张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系小张本人签字和B县劳务派遣公司加盖印章。小张仍被派遣到A公司工作,今年2月20日小张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往北京医院,经诊断为右桡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肘关节脱位,右桡神经损伤,于今年2月20日至3月22日入院治疗,出院后在家休养,伤愈后,今年7月3日A公司安排小张负责看门。B县劳务派遣公司承认小张在今年2月20日受伤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同意为小张办理工伤申报手续。但小张认为本人一直为A公司提供劳动,于今年6月9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A公司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因A公司否认与小张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小张于同年8月15日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诉,诉请确认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依法驳回小张的申诉请求。
案件评析:依据《劳动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小张在劳动合同上的签字,可以确定与B县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系小张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鉴于小张与A公司从未订立过劳动合同,故本委确认小张在今年2月20日受伤时与A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涉及问题:存在两个“用人单位”。一个是“实际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提供服务,但为了避免管人的麻烦,不与劳动者直接订立劳动合同,而是与劳务派遣组织合作,使用派遣的劳务人员;另一个是“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签订劳动合同,但不需要劳动者实际提供服务,而将劳动者输出到有实际需要的其他单位,往往负责管理劳动者档案,缴纳社会保险,出面处理劳动纠纷等等。建议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用人单位名称后再签字,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即有权利上的维护也存在行为上的约束,不要视订立劳动合同为儿戏。
结语
本案涉及到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根据小张在劳动合同上的签字,可以确认他与B县劳务派遣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由于小张从未与A公司订立过劳动合同,本案仲裁结果依法驳回了小张的申诉请求。此案提醒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仔细核对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合同的签署是维护自身权益和规范行为的重要环节,不可掉以轻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予以改正并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