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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可以不设股东吗

2023-10-01 来源:独旅网

在我国某些性质的公司不设股东会是可以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且其股东会职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也可以授权给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一、公司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监事会职权范围: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8.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董事会职权和股东会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职工监事和非职工监事的区别

监事会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监事是具体履行监督职能的人,监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职工代表。执行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能类似,只是因为公司规模的问题,把董事会的职能集中在了一个人身上。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股东代表和职工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都是公司重要的部分。董事会是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在公司的生产经营。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主要职责在对公司人员和经营活动的监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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