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写清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名。2、写清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3、写清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4、应写清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5、写清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6、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悔行闭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带世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碧裂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