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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告破产后企业如何应对?

2024-02-29 来源:独旅网

一、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可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以清算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活动。二、破产宣告程序包括审查、公开宣告和发布公告。债权人、债务人对破产裁定有异议时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作出裁定。

法律分析

一、法院宣告破产后还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吗

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人民法院。

如果破产企业对外非以清算组的名义签订合同,且合同与清算工作无关,该合同无效。

二、企业破产宣告的程序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应该宣告其破产。破产宣告应公开进行。由债权人提出申请破产的,破产宣告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到庭。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制作破产宣告裁定书,其内容包括破产人的基本情况;破产原因,宣告破产的法律依据;破产宣告应进行的其他事项;破产宣告日期。

为了使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破产的有关情况,《规定》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债务人亏损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破产宣告时间、破产宣告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对债务人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的保护、债权人重新登记等内容。

《规定》第38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债权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可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在企业《破产法》中关于破产债务人、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有异议时能否申诉的问题没有明文规定,这显然是一个疏忽和缺憾,必然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破产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的裁定有异议时,要申诉与法无据,人民法院对申诉受理与不受理也与法无据的尴尬局面。而《规定》第38条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结语

破产企业应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清算组允许下可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活动。非以清算组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破产宣告程序包括人民法院审查、公开宣告、通知债务人到庭等。裁定宣告破产后,应制作破产宣告裁定书,并发布公告,保护债务人财产、账册、文书等。对裁定有异议可在10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诉。这些规定完善了破产程序,确保各方利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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