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需要在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中将转让者和受让者的身份写清楚,一般在写了名字之后还需要在名字后面加上他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因为同名同姓的人很多,会导致这份协议不够严谨。
2、写完这个之后,需要在协议中声明一下:转让者和受让者是经过协商之后,双方都是自愿来签订这份协议的。并且该协议是遵守国家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要求。
3、这份协议中最重要的就是需要将这份协议的主要内容说明清楚,转让者转让的到底是债权还是债务给受让者,并且需要将转让的金额说明清楚,这个内容是最主要的,所以必须详细的说明清楚,千万不能有一点疏忽的地方。
4、当将内容说明清楚之后,转让者还需要在协议中声明并且保证转让的债权或者债务是真实的,并且该债权或者债务是属于可以转让的类型,因为有些签订的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不能够进行转让的,而且也不应该是转让者与他人承诺不转让的债权或者债务。转让者是可以对这份协议中的债权债务进行处理的,如果因为转让者没有履行该承诺或者承诺的事情没有达到,那么因此导致受让方受到的损伤全部都由转让者承担。
5、转让者与受让者双方在这份协议中需要进行签字盖章,使其具有法律效应,并且这份协议需要准备两份,双方分别拥有一份,两份协议应该是一模一样的。
6、最后还需要在这份协议中声明,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后面还有补充的条件的话,那么补充的条件也是属于这份协议的内容,和这份协议一样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