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地域管辖权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和发现地。地域管辖是指在同级行政处罚机关之间处理违法行为的分工和权限。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物业保安有权利锁车吗
保安没有执法权,随意扣押他人财物是可以进行投诉、维权的,严重的话,建议拨打一一零、或者走法律程序,要求保安其所在物业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行驶,以此法律,保安作为非行政机关人员,没有行驶处罚的权利,所以是不能随意锁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车辆违章的管辖地怎么确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当日,通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通知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予以消除;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综上,车辆违章交罚款的时间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驾驶员并没有收到行政处罚通知单,而是在违章查询软件上查询到了本人的违章记录,原则上交纳罚款的时间没有限制,但最好在一个计分周期内处理完毕所有的违章记录。
三、《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内容是什么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内容是: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环保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全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经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市局派驻分局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同时要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实施省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制定的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
1、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超越。
2、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处罚时效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4、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或者尚未对社会产生危害后果,一般性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减轻的处罚标准。
5、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屡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案件调查的;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提供伪证,掩盖违法事实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的处罚标准。
6、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适用单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适用并处。
第六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