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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

2024-03-01 来源:独旅网

行政处罚是有级别管辖的,行政处罚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一般分为以下几点
1.级别管辖。所谓级别管辖,是指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在管辖和处理行政违法行为上的分工和权限。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在同级行政处罚机关之间处理违法行为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应这样确定:首先,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其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的管辖权行使是这样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是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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