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续签劳动合同超过1年的,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由双倍工资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双倍工资,但不可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未续签劳动合同超过1年的,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支付双倍工资义务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此时用人单位不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但不可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计算方式
劳动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计算方式涉及到劳动法中的重要问题。根据相关法规,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导致雇员或雇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计算方式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劳动关系的性质、双方的权益等。通常情况下,赔偿金额可能涉及到未支付的工资、未休假的补偿、经济损失等。此外,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还可能存在特定的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因此,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仔细评估和计算赔偿金额,以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结语
根据劳动法规定,未续签劳动合同超过1年的情况下,雇主应将法律责任从支付双倍工资转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此时,雇主不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但不可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计算方式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解除原因、劳动关系性质等。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仔细评估和计算赔偿金额,以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