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通过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争取立功表现以及重大立功表现来获得减刑。减刑的条件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以及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法律分析
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如果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获得减刑。
第二、要争取减刑的,首要的是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或者在看守所内争取有立功表现,经监管部门审核符合减刑条件的,会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
第三、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第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第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的,经查证属实的;
第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第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第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第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结语
减刑是监狱服刑罪犯的一项合法权益,但实现减刑需要遵守监规并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或有立功表现。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也可以获得减刑。减刑条件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突出表现以及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