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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退货的条款

2023-12-17 来源:独旅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七日内无需说明理由可以退货,但定制品、易腐商品、数字化商品和报纸期刊除外。经营者应在七日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退回商品应完好,但打开包装或调试不影响完好性。无理由退货商品可再次销售,但需标注实际情况。《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若未履行责任可被监管部门要求改正。合同约定不同,按合同执行。

法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同时,经营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一方面,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另一方面,经营者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标注。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结语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一些特定商品除外,如定制商品、易腐商品、数字化商品和交付的报纸、期刊等。消费者退货商品应保持完好,但合理的查验和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性。经营者对能够完全恢复初始销售状态的退货商品可以再次销售,对无法完全恢复的商品应明确标注实际情况。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如责任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则销售者有权向其追偿。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约定执行。以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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