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管部门有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城管部门可以在职权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话,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在执法过程中也不是所有强行为都归属处罚行为,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而采取的一些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城管部门依法有权直接实施,无需作出处罚决定,当然当事人不服也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不执行行政处罚多久会强制执行
当事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就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处罚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三、水务局是否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水务局是有部分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水利局可以不向人民法院申请,自身决定依职权强行拆除河道内的违法建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