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为了保障行政决定的实施,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停止某种行为的一种行政行为。其特征包括:
1.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他们拥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可以对相对人采取强制措施。
2. 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履行的义务为前提。这意味着只有当相对人没有按照行政处理决定的要求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才会采取强制措施。
3. 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是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相对人履行的义务。这些义务可能是罚款、拆除建筑物、扣押物品等。
4. 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是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些对象可能是个人、企业或组织等。
综上所述,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行政行为,其特征包括主体、前提、内容和对象等方面。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框架和运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