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 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 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继承人具体包括有: 1、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 同居关系 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 继承权 。 须注意:①配偶一方在 离婚诉讼 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 法定继承人 。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 再婚 ,也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 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 扶养 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须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 收养 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3、子女 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须注意: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根据《 收养法 》第15条规定,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 4、尽了主要 赡养 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 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 代位继承 人 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7、胎儿 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