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实践中,经常听到双倍薪资是否有时效的限制,1年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薪资是否还可以要求。我们说根据法律规章,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开始计算,时间为1年。
当然我们在一些仲裁委,特别是一些远郊区的仲裁委的裁决书中,有时会看到有时效的裁定,我们说是适用法律不当,劳动者应该坚持起诉或者上诉的。
由于双倍薪资是法律规章的一种惩罚性赔偿,并不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即劳动报酬,那么就不应该适用薪资的仲裁时效即从劳动关系解除时开始计算,有些地方支持双倍薪资从双倍薪资主张权产生之后就开始计算仲裁时效,因此双倍薪资不及时主张有可能超过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章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章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章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