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兵役登记是国家兵役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掌握全国战时可动员人口的一个主要手段,也是国家在进入战争状态后开展国防动员中的兵员动员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如同人口普查一样,兵役登记的目的,还是在于掌握最基础的人力资源情况,以便国家进行动员准备工作提供依据。正是兵役登记有如此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扩展资料兵役登记的结论:(1)应征是指经兵役登记初步确定符合征集条件的适龄公民。(2)缓征是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适龄公民。(3)免征是指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残疾、有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不宜征集的适龄公民。(4)不征是指被羁押或者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适龄公民。(5)拒征是指经过教育仍拒绝参加兵役登记、领取兵役证或者被确定为符合征集条件而拒绝参加体格检查和应征入伍的适龄公民。(6)已征是指当年被征集入伍的对象。(7)转服预备役是指22周岁的适龄公民未被征集又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8)免服预备役是指22周岁的适龄公民未被征集又因身体原因不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9)不服预备役是指22周岁的适龄公民未被征集又不符合服预备役政治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