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二)“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三)第1栏“期初余额”:填写服务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四)第2栏“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服务扣除项目金额。(五)第3栏“本期扣除额”:填写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第3栏“本期扣除额”第1栏“期初余额”+第2栏“本期发生额”之和,且第3栏“本期扣除额”5栏“全部含税入”(六)第4栏“期末余额”:填写服务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七)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填写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数额。(八)第6栏“本期扣除额”:填写本附列资料第3项“本期扣除额”栏数据。第6栏“本期扣除额”=第3栏“本期扣除额”(九)第7栏“含税销售额”:填写服务、无形资产的含税销售额。第7栏“含税销售额”=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第6栏“本期扣除额”(十)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填写服务、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第7栏“含税销售额”÷1.03,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数据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