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家庭承包责任制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着本质的不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为依据,土地的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在农户保证按照集体计划进行生产的前提下,集体把土地的收益权,使用权和经营权让给农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