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或民政部门证明,离婚后再婚的须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达到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须本人填写《未婚状况个人声明》、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单位档案复印件(盖章)7、迁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省外投靠须填写《省外人口迁入呈批表》一式二份。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迁移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