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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支持开展荒地开发利用的方针

2024-03-01 来源:独旅网

《土地管理法》中对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规定,以及新疆出台的政策,将为改善生态环境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对于开荒地的所有权归属、使用权的规定,以及征地补偿、承包使用证等问题,虽然目前法律上存在一些空白,但应鼓励发放土地承包证,充分利用耕地资源。对于开荒地法律纠纷,建议咨询相关律师。

法律分析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新疆有“今后凡是在难以开发的戈壁、荒山荒滩植树造林、种草种花、美化环境,免收一切土地费用,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这一政策50到70年不变。”这是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改善生态环境,出台的新政策。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从根本上改变新疆的生态面貌,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国家对开垦荒地的政策:

首先要明确,所开荒的土地到底是属于是国家所有,还是属于集体所有。

对于开荒者来说,国家有法律规定,开荒者有权使用被开荒的土地,可以用来耕种,但不能用于建房。对于开荒地,一般是维持原有开荒者的使用权。但如果原有开荒者在开荒后又撂荒,后续的开荒者能否取得开荒地的使用权,要看前一个开荒者是否构成了撂荒的事实。如果种植一年生的作物,一直过了两年都没有人再打理,可以视为是撂荒。

如果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的开荒地,村集体可以依法追回开荒地的使用权。但是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村集体必须对开荒者进行赔偿。

当遇到征地时,对于开荒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目前确是一个法律空白。但从原则上来讲,开荒地的补偿应该与农地的补偿是一样的。

村民如果想取得所开荒土地的承包使用证,可以与村集体协商。先与村集体签订相关的承包合同,然后再向政府申请发证。

目前的法律虽然对于开荒地获得承包使用证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但可以从其他相关的法律中推导出依据来。应当鼓励向开荒者发放土地承包证,因为这符合中国的国情,有利于充分利用中国越来越紧张的耕地资源。

如果你想要请律师帮助你解决开荒地法律纠纷,建议你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结语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可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新疆出台的政策为改善生态环境,对戈壁、荒山荒滩的植树造林、种草种花、美化环境免收土地费用,并承诺50到70年不变。国家对开垦荒地的政策明确,对于开荒者有权使用土地,但不能用于建房。开荒地的使用权维持原有开荒者,如撂荒则视为放弃。村集体可以追回开荒地的使用权并需对开荒者进行赔偿。征地时,开荒地的补偿应与农地相同。村民可与村集体协商取得开荒土地的承包使用证,鼓励发放土地承包证以充分利用耕地资源。如有开荒地法律纠纷,建议咨询相关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七条 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被管护制度,严格保护植被,并根据需要在乡(镇)、村建立植被管护组织,确定管护人员。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各类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包括植被保护责任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修订):第四章 治 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确实无能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推广单位,应当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治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采取退耕还林还草、植树种草或者封育措施治沙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人民政府提供的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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