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随迁子女落户政策如下:
1、申请条件:随迁子女落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父母一方或双方在杭州市连续工作、居住的年限要求;
(2)随迁子女的年龄要求,通常为未满18周岁;
(3)父母和随迁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等相关证件。
2、学校就读条件:随迁子女需要在杭州市就读正规学校,学校须具备相应的办学资质;
3、申请流程: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包括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学校入学证明等;
4、审核和公示:杭州市公安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
老年投靠落户条件:
1、市外老年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子女全部或多数在杭州市区,外地身边无子女,在杭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持有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可以申请投靠在杭城区子女;
(2)原籍为杭州市区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有子女在杭,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持有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可申请投靠在杭子女;
(3)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投靠在杭子女本人或子女在市区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不受“外地身边无子女”及“在杭申领的《浙江省居住证》”的条件限制,可自愿选择投靠户籍在杭子女,迁移户口入杭。
2、市内老年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杭州市主城区三代之内直系亲属之间,经户主、房屋产权人同意,可按现住地迁移户口(迁入地为集体土地、军产、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承租的直管公房等及有产权纠纷的房产除外)。即“遵循经常居住地和人户一致”原则,允许实际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的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相互投靠,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孙辈未成年子女也允许落户祖父母(外祖父母)处。
随迁子女落户所需资料如下:
1、申请人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合法住所证明;
2、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
3、申请人及被投靠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
4、其他证明材料:
(1)属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的提供原本市户籍证明或户口底;属丧偶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2)属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还需提供所有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申请人或子女的人事档案保管部门确认的人事档案履历并出具的家庭成员证明;有子女为现役军人或在国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还需提供子女的军官证、国外身份证件和户口注销证明;
(3)属离休干部的,还需提供离休证;
(4)配偶原是本市户口,因故死亡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申请人户口所在的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合法住所证明及具有本市户口的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
综上所述,老年投靠落户条件一般年龄要求是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有子女在杭且外地身边无子女,本人或子女在城镇地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持有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可以申请投靠户口在杭城镇地区成年子女。
【法律依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区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适度放宽投靠迁移政策:
(一)夫妻投靠。男女双方结婚满2年,一方在杭州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且人户一致的,另一方可自愿申请投靠户籍在杭配偶,迁移户口入杭;
(二)老年人投靠。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投靠在杭子女,本人或子女在市区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不受“外地身边无子女”及“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条件限制,可自愿选择投靠户籍在杭子女,迁移户口入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