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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驳回后起诉在哪个?

2023-11-08 来源:独旅网

如果是向法院起诉的,应该是向当地的基层法院而不是中级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作出后,劳动者不服的,可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单位不服的,可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起诉,一裁终局案件除外;一裁终局的案件,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不服仲裁裁决如何救济

不服仲裁裁决可以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不予执行裁决或者携带起诉状、仲裁裁决书、身份证、证据材料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

原告:张××,性别: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052619670918××××,省滑县人,住所:河南省滑县留固镇××村××组,联系电话:1375620××××;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07602635×××。

原告因与被告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

(2007)第×××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原告垫付的2006年×月份、×月份和×月份销售费用,合计人民币×××××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06年×月份和×月份的工资,合计人民币××××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06年×月份和×月份的平时工资,合计人民币××××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被拖欠工资总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单方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

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元;

7、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人民币××××元;

8、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6年×月至2006年×月因被告违法解除所受工资损失合计人民币××××元,并支付应得工资收入的25%的赔偿金人民币××元;并支付2006年×月×日至本案审结的工资损失。

9、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

原仲裁裁决称:“但申诉人作为被诉人业务人员,在被诉人处工作期间,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被诉人公司同类的营业,侵犯了被诉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企业的经营信息或者技术信息若想构成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和具有实用性,并要求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第六十一条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公司的董事和经理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对于一般的员工,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禁止义务,并由用人单位单独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时,劳动者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因此,原告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

另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侵犯了被告公司并不存在的“商业秘密”。因此,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原告注册成立了与原告经营范围类似的公司,就认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

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是错误的

原仲裁裁决称:“且申诉人利用被诉人为其提供电脑、办公电子邮箱等工作条件,服务上述公司,并试图以上述公司名义与被诉人的客户洽谈业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这一认定是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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