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立案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原告符合主体规定,被告明确。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被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诉讼请求包括:(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4)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5)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6)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事实根据是指诉讼标的能够固定,且能够被特定化或者被识别所需的最低限度的事实。3.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