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伤残待遇。对于评定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按照不同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生活护理费的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等情况适时调整。具体的调整办法由地方政府规定。
法律分析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由用人单位赔偿,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自理能力分为三个等级,并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分别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劳动能力鉴定由相关部门制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的等级鉴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残等级评定后,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在停工留薪期由单位负责。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可获得生活护理费,标准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同等级支付。相关待遇可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