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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陪护费应由谁负

2023-10-20 来源:独旅网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根据自理能力分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标准分别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如果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护理费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法律分析

1、护理费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人,如住院病人,或在家因疾病日常生活不便,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一般说来,受工伤的劳动者在工伤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应当由用人单位来进行支付,进行工伤鉴定之后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拓展延伸

工伤陪护费如何确定责任承担方

确定工伤陪护费的责任承担方涉及多个因素。首先,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雇主通常应承担工伤陪护费。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工伤是由于员工的严重过失或违反安全规定导致的,责任可能会部分或完全转嫁给员工。其次,工伤陪护费的责任承担也可能受到保险公司的影响。如果雇主购买了工伤保险,保险公司可能会承担一部分或全部的工伤陪护费。最后,法院的判决也可能对责任承担方产生影响。如果工伤案件经过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将决定责任承担方。综上所述,确定工伤陪护费的责任承担方需要考虑雇主责任、员工过失、保险公司承担和法院判决等因素的综合影响。

结语

工伤陪护费的责任承担方需要综合考虑雇主责任、员工过失、保险公司承担和法院判决等因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根据生活自理能力的不同等级而定。对于未购买工伤保险的雇主,应由其全额支付护理费用。因此,确定工伤陪护费的责任承担方需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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