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介绍了赌场经营的不同形式以及不同形式的赌博活动的立案要求。赌博罪和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都有不同的刑罚标准,而开设赌场罪则需要满足不同的违法所得和赌资数额的累计要求。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提供了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娱乐活动和提供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法律分析
赌场经营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设立专门网站接受投注、使用赌博机、在微信群组中组织赌博活动等。不同形式的赌博活动有不同的立案要求。如果涉及在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终端上组织赌博活动,包括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者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都被视为在网上开设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如果使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则需要满足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立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结语
赌博活动形式多样,但都受到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监管。涉及在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终端上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行为,都被视为在网上开设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如果使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则需要满足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立案条件。赌博行为包括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而开设赌场罪则包括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等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