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拆迁款未到账,应及时咨询当地拆迁办寻求帮助,若是拆迁办的过错导致无法及时收到款项,可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拆迁款未到账时应咨询拆迁办,如有过错可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未收到拆迁款时应咨询拆迁办并维权。
重要信息概括:未收到拆迁款时应及时咨询拆迁办并维权。
法律分析
如果没有到帐,及时咨询当地拆迁办寻求帮助,如果是拆迁办的过错导致您无法及时收到拆迁款,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相关拓展:财政部为规范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
拓展延伸
拆迁补偿款未到账引发纠纷,如何解决?
当拆迁补偿款未到账引发纠纷时,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采取适当的措施。首先,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了解款项的具体情况和原因。如果是由于行政程序延误导致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如果是因为资金流转问题,可以与拆迁补偿款支付方进行沟通,要求加快款项的到账进程。同时,建议与律师咨询,了解法律途径,如诉讼或仲裁,以维护自身权益。此外,保留相关证据和文件,包括合同、凭证等,以备后续使用。最重要的是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拆迁补偿款未到账时,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了解款项情况。如因行政程序延误可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如资金流转问题可与支付方沟通加快到账进程。同时,咨询律师,了解法律途径,如诉讼或仲裁,保留相关证据和文件。冷静处理,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