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官自由裁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二、扩展内容
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事故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患者遭受损害,为弥补其本人或其家属的精神创伤而以金钱方式给予的慰抚性赔偿。其确定应注意:1其前提是医疗事故致患者或其亲属的精神损害,需造成严重后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予支持。精神损害的程度可据案件事实确定,但通常认为,患者死亡给其配偶、父母子女造成的精神损害是严重的;造成患者残疾的,可据残疾等级、残疾对患者及其家庭生产生活和学习的影响确定其程度。一般身体损害的精神损害后果,应据患者的个别特殊性、损害对其生产、生活及学习的影响确定。2赔偿标准。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3赔偿期限。应参照有关规定,根据医方的责任程度、患方精神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的等级等综合考虑,但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最长不超过3年。应注意的是,患方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应当在医疗事故赔偿(侵权)诉讼中,一并主张。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医疗事故侵权事由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的,法院不予受理。
三、刑事案件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刑事诉讼案件是,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五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