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拒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通常会辩称“双方未离婚,且有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支出,其不应再另外支付子女抚养费”。这种说法显然缺乏法律依据,离婚并非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也就是说,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基于亲子关系产生,不能免除。同时,法律也并未规定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即父母需要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父母离婚与否不影响该法定义务的承担。
一、主张婚内抚养费的诉讼主体是谁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主张婚内抚养费的诉讼主体应当是子女。因此,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抚养费的案件,原被告应当这样确定:原告为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被告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法定代理人是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在举证方面,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就亲子关系、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过多经济义务、被告具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水平却拒不给付抚养费等事实进行举证。证据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银行交易流水、转账记录、被告的工资收入证明、被告拒不给付抚养费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