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包括四中行为:
(一)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二)超过法律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三)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四)超过法律金额实施罚款的。
二、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五种行为:
(一)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二)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三)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四)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五)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