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第一,要有一个老大,也就是有一个公司控制权的大股东。因此,在股权设计时一定要给创始人或者带头人公司的控制权。他的持股比例要到67%或者51%以上。如果不能单独持股这么多,就需要通过一些协议来联合持股达到这么多。这样才能保证公司管理的通畅以及在后边的融资过程中,公司创始人团队始终保持公司的控制权。
第二,要有让步,也就是说其他的小股东把管理权让步给大股东。而大股东相应的把公司的分红权,或者是经济收益的权利让步给小股东保持双方之间的公平。这是一个公平原则的体现,也是股东之间互相信任的体现,更是股东之间相互制衡的体现。第三,要有进退机制。也就是说在公司的股权设计中,一定要对合伙人的进入和退出提前定有机制。这里包含合伙人资格的考评,合伙人进出的方式,合伙人退出的方式等等。因此,在股权分配的设计中,需要提前定有股东的退出和进入机制。第四,在股权分配设计中要有余地。公司日后随着发展可能需要给员工和其他管理团队做股权激励或者新股东的进入在股权上有提前的设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