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和审判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和意见并不是十分统一,基于现行《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目前审判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仍然认为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其责任应当由总公司来承担。而查询相关的案例,目前也存在不少法院直接将分公司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并依法直接裁判承担民事责任与义务的。说明,其实司法界对于分公司是否直接能承担民事责任,亦是存在颇多争议。
之所以出现上述争议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不同理解。同时,由于作为实体法的《公司法》尚未变更关于分公司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尚不能作出分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论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七十八条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它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