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领取《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的《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及上述规定的材料,向备案机关备案。
(三)备案机关在收齐、验证备案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盖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督站和备案机关各持一份。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七)《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要求有哪些?
申请材料: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1份;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五)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
(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
(九)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
(十)工程款无拖欠证明或已按施工合同付款的证明原件;
(十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4份;
(十二)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十三)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发票复印件;
(十四)政府投资或政府占有股份的工程应提供经财政局审查的工程竣工决算书,附财政局出具的《工程竣工决算批复》;
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加盖单位印章,并提供原件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