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体土地后,征收人在征收后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由市、县国土册宽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置:
(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尺轿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陵姿肆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