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未申报的部分处百分之五十至五倍罚款,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相关法律的处罚规定,即按未申报处百分之五十至五倍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三十倍以下的罚款。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