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直接送达。当面送达给劳动者,由劳动者签回执单。二是邮寄送达。实践中多用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劳动者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之初就应当做好预备工作,如在劳动者签署的入职登记表中,填写自己的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以及联系方式,同时约定“如果劳动者所预留的住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劳动者应于变更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未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之前提供的地址进行发送通知或决定的,视为有效送达”,有了这样的约定,用人单位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送达环节上的败诉风险。三是公告方式送达。如果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均无法保证送达的效果,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登报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由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送达涉及该通知的法律效力,因此,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往往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员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