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何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
(一)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二)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三)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四)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五)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六)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