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宪法关于国务院的规定有哪些
《宪法》关于国务院的规定在《宪法》第三节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规定,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八条规定,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等到《宪法》第九十二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而制定的。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是怎样的
第三条 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有哪些
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十二条 该内容由 冯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