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上没名字算无效。《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情形如下:
1、无接生人员签名的;
2、无新生儿母亲签名或未盖名章的;
3、新生儿母亲和接生人签字未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的;
4、被涂改、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或某些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5、私自剪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6、未盖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7、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未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的;
8、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因助产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由原助产机构及时予以换发,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到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换发,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由换发机构收回保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