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否则无效。找不到债务人时,可向法院起诉并保存证据。债权转让可口头、书面或邮寄通知。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与赠与合同、向第三人履行、代位权及撤销权有区别。债权人和债务人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转让错误和纠纷。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转让是指在合同期内,合同的一方将合同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只有通知债务人转让权力后,债权转让才将发生效力;若未通知,则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将不会发生效力。因此当需要进行债权转让时,如若找不到找不到债务人,则其转让无效。
债权转让通知不到债务人怎么办
(一)当发生债权转让,找不到债务人时,可以用以下方式解决:
1、债权人应及时向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发起起诉,以避免出现诉讼时效过期的现象,同时保存好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2、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时可以口头通知、书面通知的方式;如果通过这两种方式仍然无法联系到债务人,则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将挂号信寄给债务人;信件上需注明债权转让通知,该方式也可证明已经通知到债务人。
(二)可以根据债权转让的程度,将其分为全部转让和债权部分转让。
1、债权全部转让:是指原债权人将其所有权力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使其取代完全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中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丧失全部合同债权人权利;
2、债权部分转让:指原债权人选择第三人并将其合同中的部分权力转让与他;使原合同关系中增加新的一人并和原来债权人一起成为原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第三人将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合同关系中的债权。
此外,应注意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向第三人履行及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等相关概念的比较。赠与合同是一方将自己的所拥有的财产以无偿的方式给予他人,接受者只需接受赠与即可;向第三人履行是指原债权人通过指定另外一人使其与债务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如若债务人在此合同中不愿意履行其责任时,依然由债权人追究违约责任;债权人所指定的一方无权追究按照法律的规定,当债务人的行为有损债权人的债权行为时;债权人拥有向第三人行使原债务人的债权或撤销权的权力。
当需要进行债权转让时,无论是债权人亦或者债务人都应知晓债权转让中相应的法律规定;以免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出现转让错误或无法律效力的情况,造成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财产纠纷。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才能生效。如果债权人无法联系到债务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并保存相关证据来解决。债权转让通知可以采用口头通知、书面通知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债权转让可以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形式,具体取决于原债权人的选择。此外,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向第三人履行、债权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等概念有所区别。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避免出现转让错误或无效的情况,从而避免产生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