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义务兵没有固定假期,但可以请假。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军人外出,必须按级请假,履行审批手续,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
探亲假一般在父母或者配偶居住地安排,其他去向应当如实报告。休假一般就地安排,经批准也可以到外地休假。因公或者因私出国(境)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报批。需要续假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并经批准,不得逾期不归。
军人在执勤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第一百七十八条 请假1日以内的(不远离驻地,不在外住宿),士兵由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批准,未编入连队(队、站、室、所、库)的士兵由直接管理的军官批准;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
严格按照比例控制请假外出人数。休息日和节假日连队(队、站、室、所、库)外出人员占现有人数的比例: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部队和边防、海防部队一般不超过10%;内地驻防部队一般不超过15%;执行其他任务的部(分)队、舰(船)艇部(分)队和担负日常战备值班任务的航空兵部(分)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办法,由旅级以上单位首长根据部队任务和所处环境规定。
士兵请假外出时,由值班员负责登记,检查着装和仪容,交代注意事项,发给外出证(式样见附录九);归队后,必须向值班员销假,并交回外出证。值班员应当将外出人员的归队情况,报告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外出证由旅(团)级以上单位制发。
士兵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外出时,通常2人以上同行,并指定负责人,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家住部队驻地的未婚军官,因特殊事由利用休息日或者节假日请假回家的,必须于当日晚饭前归队。其他时间因故请假回家,累计时间从年度正常假期中相应扣除。
第一百七十九条 请假1日以上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符合探亲(休假)条件的军官和士兵,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和工作情况,分批给予安排;部队副团职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正营职以下副连职以上军官由旅(团)级单位首长批准,排职军官和士兵由营级单位首长批准并报旅(团)级单位备案;机关、院校、科研机构的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
(二)军官或者士兵按照规定已经探亲或者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正营职以下军官和士兵由旅(团)级单位首长批准,副团职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并报上级首长备案,院校学员由院校首长批准,其假期不得超过10日;
(三)请假人员外出,直接首长应当向其交代外出期间注意事项,规定归队时间;请假人员归队后,必须向直接首长销假并汇报外出情况。
第一百八十条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伤、病人员,根据伤、病情况或者医务人员的建议,给予半休或者全休。
第一百八十二条 各级应当建立探亲(休假)计划报备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定期检查、通报落实情况。
不得随意中途召回探亲(休假)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中途召回的,剩余探亲(休假)时间应当安排补休。
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请假、探亲(休假)的人员应当立即归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