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对方向法院提供伪证,你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应对:
一、向法院提出,对伪证进行反驳,要求法院对证据进行鉴定;
二、提出证据,推翻对方的证据。以上便是对于伪证请求法院的相关内容。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会对每一个证据进行核实。
做伪证如果是在民事案件中作伪证,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在刑事案件中,则构成伪证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诉讼中,如果对方申请出庭的证人做伪证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证言是虚假的,另一种是伪造证据,如私刻公章、伪造证件等。
如何认定伪证罪
(一)伪证罪与非罪的界限
伪证罪,对于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业务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确的鉴定、记录、翻译的;以及由于对于案件真实情况一知半解,认识不准确,或者道听途说而传闻作证,从而提供了虚假证明的,因不具备伪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伪证罪。对于虽有伪证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11月30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伪证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得制造伪证的;
出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两者的区别是,
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前者的行为是在侦查、审判中发生的;后者的行为是立案侦查之前实施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
前者是通过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手段实现的;后者则是作虚假的告发。
前者只是在个别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提供伪证;而后者则是捏造了整个犯罪事实。
前者的目的可能有两种: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而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处分。
(三)伪证罪与包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界限
替考公务员组织者可以伪证罪获刑
这三种犯罪的行为人,在作虚假证明,为犯罪分子隐匿罪证方面极为相似,目的都是包庇罪犯。其区别主要在于:
主体要件不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后两种包庇犯罪是一般主体。
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在侦查、审判阶段实施;后两罪则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关押前实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后实施。
犯罪的内容不同。伪证罪掩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后两罪所掩盖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实。
包庇对象的情况不同。伪证罪包庇的是在侦查、审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决的未决犯罪嫌疑人;后两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决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决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就是影响了司法的公证、破坏了我国的司法秩序,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对受害人、被告人来讲都是很不公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七十一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