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婚前买的房产还是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于出资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于这样的房屋不应予以分割。
二、婚后购买的房产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第一种情形下,房产于出资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婚后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购得的房屋,仅仅是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由货币形式转化为房屋。因此,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在婚后购置的房屋,仍然于购置方的婚前财产,如果对方没有出资,则不能主张享有房屋的份额。
在第二种情形下,房产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因为对于不动产利归的基本原则是公示公信原则,即不动产的利以登记为准。如果上述房屋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该房屋应当按照登记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